(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余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127号原告:余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某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