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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余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127号原告:余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某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