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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再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001号原告:再XX被告:陈XX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再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再XX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再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本院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再XX负担。审判员 帕提古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巴 黑 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