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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乔丽萍诉马青荣、王虎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丽萍,马青荣,王虎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26号原告乔丽萍,现住甘肃省碌曲县。被告马青荣,现住甘肃省榆中县。被告王虎虎,现住甘肃省合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丽萍诉被告马青荣、王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丽萍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丽萍以无法提供被告详细地址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乔丽萍承担275元。审判员 吴 海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华尔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