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乔丽萍诉马青荣、王虎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丽萍,马青荣,王虎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26号原告乔丽萍,现住甘肃省碌曲县。被告马青荣,现住甘肃省榆中县。被告王虎虎,现住甘肃省合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丽萍诉被告马青荣、王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丽萍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丽萍以无法提供被告详细地址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乔丽萍承担275元。审判员 吴 海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华尔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