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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7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252号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海兰村海琴酒店公寓E-107,组织机构代码证:66357418-7。法定代表人高仲,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XX玉,女,1965年1月5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64元,由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