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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光英等与董秀平 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244号申请人:张光英(系许孝华之母)。申请人:张希娥(系许孝华之妻)。申请人:许义鑫(系许孝华之子)。申请人:许义媛(系许孝华之女)。被执行人:董秀平。被执行人:刘兰翠。被执行人:马成英。被执行人:东营市宏孚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静安。被执行人:东营市万禧兴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静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2012)垦民初字8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顺利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兰翠所有的位于东营区天目山路997号*幢*单元***室房产一套(房权证号:东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保卫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金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