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广志与北京宇田世纪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志,北京宇田世纪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民初字第718号原告李广志,男,1956年6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建东,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晶晶,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宇田世纪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2110室。法定代表人孙兴宇,总经理。原告李广志与被告北京宇田世纪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田世纪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宇田世纪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公告期间,宇田世纪公司来本院领取了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广志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建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宇田世纪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广志诉称:我于2005年1月到宇田世纪公司工作,开始时担任大区经理,后于2013年担任销售副总。双方约定工资构成为为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每月发放固定的基本工资及数额不等的业务提成。截止至2014年9月30日,宇田世纪公司欠付我工资、提成奖金、报销款共计707529元,宇田世纪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为我出具对账单予以确认。现我诉至法院要求宇田世纪公司支付我2014年4月至2014年8月工资56125.47元,提成奖金640602元,报销款10800.64元,以上共计707529.11元。被告宇田世纪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8日,宇田世纪公司与李广志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从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李广志的工作岗位为销售副总,薪酬结构为:基本薪资加绩效提成加福利补助。其中基本工资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绩效提成由宇田世纪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其有关薪酬管理办法并结合李广志完成的工作任务及其他情况进行考核发放。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0日。2014年10月8日,北京宇田世纪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函,对账函载明:截止2014年9月30日,宇田世纪公司应付未付李广志2014年4-8月工资款56126.47元(其中提成奖金37600元),提成奖金640602元(未扣减个人所得税),报销款10800.64元,合计707529.11元。诉讼中,李广志主张,其于2005年1月入职宇田世纪公司,开始职务为大区经理,2013年后担任销售副总,其中对账单所列明的工资款56126.47元(其中提成奖金37600元)系2014年4月至8月期间的拖欠款项,提出奖金640602元、报销款10800.64元系在职期间所累积的拖欠款项。上述事实,有李广志、付建东的陈述,对账函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宇田世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劳动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李广志在宇田世纪公司工作期间,宇田世纪公司向李广志出具对账单确认拖欠李广志工资、提成奖金及报销款,现李广志要求宇田世纪公司支付上述费用,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宇田世纪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广志二○一四年四月至二○一四年八月工资五万六千一百二十六元四角七分,提成奖金六十四万零六百零二元,报销款一万零八百元零六角四分,以上共计七十万七千五百二十九元一角一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八百七十六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均由北京宇田世纪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一式两份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 利人民陪审员 骆笑然人民陪审员 刘国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