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忠杰与姜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杰,姜悦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李忠杰,男,1955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姜悦平,男,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杰与被告姜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忠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杰撤回对被告姜悦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返还原告25元,邮寄送达费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长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魏丹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