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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5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991号原告周某。被告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后由原告周某承担1850元。审 判 长  赵 妍人民陪审员  侯斌杰人民陪审员  姜桂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