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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曾金其、曾新其等与王圆、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金其,曾新其,曾中其,曾根香,王圆,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446号原告曾金其,农民,系死者曾生林之子。原告曾新其,农民,系死者曾生林之子。原告曾中其,农民,系死者曾生林之子。原告曾根香,农民,系死者曾生林之女。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向彬,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圆,司机。被告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汽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49号华新客运站内。法定代表人杜宇戟,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衡阳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北路27号。法定代表人戴绪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伟,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了原告曾金其、曾新其、曾中其、曾根香诉被告王圆、衡汽公司、财保衡阳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翔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兴、刘美中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彬、被告王圆和被告财保衡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衡汽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3日,被告王圆驾驶湘d×××××大型普通客车在衡东县城关镇洣江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华太家居地段时,因被告王圆驾车未注意避让且超速行驶,客车与横过公路的曾生林相撞,致曾生林死亡。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王圆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王圆支付了3万元安埋费后,不愿在交警部门主持下结案,特具状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曾生林死亡的补偿金50300元、丧葬费21946.5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45000元共计120246.5元。被告王圆辩称,我是衡汽公司的合同工,公司车辆已购买保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另我已支付了3万元的安埋费。被告财保衡阳公司辩称,在依法审核王圆具有合法驾驶证、行驶证的前提下愿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对死亡补偿金和丧葬费没有异议,但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过高,请法院核减。被告王圆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应不予支持精神抚慰金。被告衡汽公司未出庭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被告王圆系被告衡汽公司员工,王圆持有a1a2驾照驾驶衡汽公司所有的湘d×××××大型普通客车行驶在衡东县城关镇洣江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至华太家居地段时,因被告王圆驾车未注意避让且超速行驶,湘d×××××客车与横过公路的曾生林相撞,致曾生林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圆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王圆在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期间支付了原告3万元。湘d×××××大型普通客车于2014年9月9日在被告财保衡阳公司办理了一年期的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上述事实根据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及当事人无争议的相关证据、陈述,经庭审质证核实,予以认定。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责任认定,以及曾生林的死亡补偿金50300元、丧葬费21946.5元无争议。但被告财保衡阳公司对原告诉请的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3000元及精神抚慰金45000元有争议。本院作出如下认定:关于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但相关损失和费用确已实际发生,本院酌情认定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500元,交通费1000元;关于精神抚慰金,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35000元。原告请求赔偿损失中的109746.5元(50300元+21946.5元+1500元+1000元+35000元=109746.5元),应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衡汽公司的职员王圆忽视交通安全,未注意避让且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被告衡汽公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财保衡阳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被告衡汽公司系被保险人,王圆系衡汽公司员工,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主体为衡汽公司,衡汽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与王圆个人是否负刑事责任无关联,故对被告财保衡阳公司不予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衡汽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曾金其、曾新其、曾中其、曾根香的损失109746.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赔付(其中王圆先期垫付30000元,在给付原告的赔款中予以抵扣)。二、驳回原告曾金其、曾新其、曾中其、曾根香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曾金其、曾新其、曾中其、曾根香负担343元,被告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翔人民陪审员 刘 兴人民陪审员 刘美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 莉校对责任人:谢红军打印责任人:郭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