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执字第5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古玉伟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古玉伟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5647号罪犯古玉伟,现在山东省鲁西监狱服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了(2011)日刑终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古玉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西监狱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鲁西监狱指派干警于清堂、李强,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振权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西监狱提出,罪犯古玉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古玉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1次、嘉奖2次的奖励,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罪犯古玉伟犯罪所得赃款已经全部退出。本院认为,罪犯古玉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古玉伟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养恩代理审判员 尹冀鲁人民陪审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焦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