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中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鑫与王文忠、李连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王文忠,李连阳,邱垂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中民初字第231号原告王鑫,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现住海南省海口市。被告王文忠,男,成年,现住海南省屯昌县。被告李连阳,男,成年,现住海南省定安县。被告邱垂京,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现住海南省屯昌县。原告王鑫诉被告王文忠、李连阳、邱垂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鑫以被告李连阳身份信息不明,需要一定时间调查确认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鑫以被告李连阳身份信息不明,需要一定时间调查明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王鑫负担。审判员 谭礼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贾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