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冯军申请执行黔东南州天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顺容、梁国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凯执字第30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军,黔东南州天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顺容,梁国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冯军。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天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顺容。被执行人梁国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天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依据(2014)凯民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对申请执行人冯军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天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天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顺容、梁国进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黔东南州天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顺容、梁国进银行存款392838.84元及利息357421.95元,共计750260.79元至本院支付申请执行人冯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勇军审判员 罗亨文审判员 张荣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承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