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吉刚与张玉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刚,张玉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416号申请执行人:张吉刚,农民。被执行人:张玉奇,私营企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玉奇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玉奇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乃军审判员 胡之水审判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可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