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5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朱伟月与张春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月,张春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5195号原告朱伟月,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弘,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柳,女,1984年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月与被告张春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十八元由原告朱伟月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安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