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852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夏云?本院口头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不再制作民事裁定书,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异议。?看笔录无误签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