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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852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夏云?本院口头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不再制作民事裁定书,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异议。?看笔录无误签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