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山与株洲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山,株洲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628号原告刘山,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株洲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1398号。法定代表人吴培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建钢,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申请鉴定,代为领取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山与被告株洲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山撤回对被告株洲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刘山承担。审 判 长 李朝龙审 判 员 张拥军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汤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