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江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晓辉与被执行人赵广清、XX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晓辉,赵广清,XX华,曹晓辉,赵广清,XX华,曹晓辉,赵广清,XX华,曹晓辉,赵广清,XX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江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曹晓辉,男,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浦口区。被执行人赵广清,男,1973年1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XX华,女,1971年2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京市浦口区。曹晓辉与赵广清、XX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做出(2013)浦江民初字第7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赵广清、XX华归还曹晓辉借款人民币1150000元,此款于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14年3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15年3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如赵广清、XX华任何一期未如期履行,则曹晓辉有权立即申请执行所欠全部款项;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800元,由被告赵广清、XX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3年9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晓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广德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珠江支行存款7000元并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曹晓辉;被执行人赵广清、XX华名下的位于浦口区室经三次拍卖均流拍;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广清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大众汽车牌小型越野客车进行评估拍卖,因赵广清涉案较多,根据分配方案,曹晓辉分得执行款136800元。被执行人XX华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查封其名下的位于浦口区房产及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长安牌K39、苏A×××××东风K39、苏A×××××东风牌K39车辆。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广清、XX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4)浦江执字第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广德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珠江支行存款7000元并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曹晓辉;被执行人赵广清、XX华名下的位于浦口区室经三次拍卖均流拍;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广清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大众汽车牌小型越野客车进行评估拍卖,因赵广清涉案较多,根据分配方案,曹晓辉分得执行款136800元。被执行人XX华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查封其名下的位于浦口区室房产及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长安牌K39、苏A×××××东风K39、苏A×××××东风牌K39车辆。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广清、XX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4)浦江执字第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浦江民初字第7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煜审判员 吴明龙审判员 吕春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