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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相其与宋灵飞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相其,宋灵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保字第23号申请人:王相其。被申请人:宋灵飞。申请人王相其与被申请人宋灵飞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灵飞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轿车予以保全(保全标的额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保证金)。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宋灵飞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浙J×××××轿车予以扣押;二、本次扣押期限二年;在扣押期间,上述被扣押之财产��得转移、转让或抵押等。保全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承担,如提起诉讼,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应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