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孙信方、张拿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04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商贸街12号楼19-27。代表人:赵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炯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信方,慈溪市博文空间展示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拿钠。被执行人:许杭女。被执行人:孙利军。被执行人:罗松烈。被执行人:芦文圆。被执行人:慈溪市博文空间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群丰村东瑞大厦主楼1009号。法定代表人:孙信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孙信方、张拿钠、许杭女、孙利军、罗松烈、芦文圆慈溪市博文空间展示有限公司(2014)甬慈商初字第196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0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孙信方、张拿钠、许杭女、孙利军、罗松烈、芦文圆慈溪市博文空间展示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