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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家琦、张新军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莘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张家琦,男,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新军,农民。申请人张家琦申请宣告李春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春艳系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张振朋于2012年4月1日因病去世。2012年8月,被申请人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被申请人失踪后,经多方寻找,没有被申请人的任何音讯,现已下落不明满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现请求宣告李春艳为失踪人。申请人随爷爷张新军生活,并请指定张新军为失踪人李春艳的财产代管人。经查,下落不明人李春艳,女,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下落不明前系莘县魏庄镇东王庄村人,与申请人张家琦系母子关系,身份证号:××。2012年4月1日申请人张家琦之父张振朋因病去世。2012年8月,被申请人李春艳离家出走,经申请人的家人多方寻找,被申请人李春艳无任何音讯。申请人张家琦和李春艳双方所在村委会和所在公安机关均证明李春艳下落不明的事实,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郝某、张某丙对该事实也予以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2月4日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李春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春艳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春艳自2012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发出寻找李春艳公告后,李春艳仍然下落不明,故对于申请人张家琦要求宣告李春艳失踪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申请人之父已经去世,申请人尚未成年,被申请人离开后,申请人一直随其祖父张新军生活,因此张新军作为申请人之监护人,依法能够且适合对李春艳在燕店镇麻寨村的财产进行代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春艳为失踪人。指定张新军为失踪人李春艳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书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留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