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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小林与唐永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林,唐永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297号原告陈小林。被告唐永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林与被告唐永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林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小林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永锋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陈小林负担。审判员  姚松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