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小林与唐永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林,唐永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297号原告陈小林。被告唐永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林与被告唐永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林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小林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永锋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陈小林负担。审判员 姚松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