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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光通塑业有限公司、杨正法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光通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浙江光通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正法。委托代理人:杜根增。申请人浙江光通塑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桐庐振幸雪花青石材有限公司出票,桐庐恒丰村镇银行付款,收款人为桐庐磊亿石材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的第32000051/20770581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光通塑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海祥审 判 员  雷笑芬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金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