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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韦××与庞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庞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4189号原告韦××。被告庞一×,无职业。原告韦××与被告庞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白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被告庞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婚生一子庞二×。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尤其让原告无法忍受的是被告因争吵多次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原告产生心理恐惧,痛苦不堪。综上,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庞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庞一×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登记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情况均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只是缺乏沟通,且被告没有家庭暴力,也没有对原告实施性虐待。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庞二×。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请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希望与原告和好,坚决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一经确立,双方便应加倍呵护并真诚相待,惟有如此,方能建立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牢固。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更应相互体贴、关爱和理解,遇有分歧和矛盾应彼此谅解,协商妥处,唯此双方才能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被告应检查自身之不足,主动与原告沟通,方使夫妻关系和好如初。原告亦应念及多年夫妻感情,再坚持离婚不妥。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韦××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白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然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