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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异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武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州支行与武琴、连云港市亿豪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州支行,连云港市亿豪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施素云,徐海珍,王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执异字第0005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武琴。委托代理人曹迪,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州支行。负责人肖亚东,行长。委托代理人殷国春,江苏中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亿豪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素云,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施素云。被执行人徐海珍。被执行人王晖。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州支行(简称中行海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亿豪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简称广告公司)、施素云、徐海珍、王晖、武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异议人武琴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武琴称,异议人未到现场,有关评估项目没有得到异议人的确认。评估报告中评估的内容不全面没有列明被评估的项目、单价等情况,评估的项目不齐全,没有确定评估价格的依据,评估价格过低,没有考虑该房屋地处市中心,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请求重新委托评估机构对海州区市化路1号朋来源文化广场A楼底层21-1号、21-2、22-1号、20-2号门面房、海州区��庆西路西侧大庆路综合楼11号门面房进行评估。申请执行人中行海州支行辩称,我方认为评估公司给予的报告是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相关评估程序,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中行海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告公司、施素云、徐海珍、王晖、武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作出(2014)海执字第21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晖、武琴所有的位于对新浦区市化路1号朋来源文化广场A楼底层21-1号、21-2、22-1号、20-2号房产、新浦区大庆西路西侧大庆路综合楼11号门面房产以及位于新浦区富强路7-1-11号土地。后本院依法委托连云港市万诚房地产中介评估有限公司(简称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评估,评估公司分别作出连万房估字(2015)第SF-1006号、100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对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原新浦区��大庆西路南侧大庆路综合楼11号门面(丘号:02031025-49)房评估,市场价值为1956400元;对王晖、武琴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原新浦区)市化路1号朋来源文化广场A楼底层21-1号、21-2、22-1号、20-2号房产评估,市场价值4689500元,异议人收到评估报告后,认为该房屋评估价格过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案件审查中,估价师张志远到庭,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评估公司根据法院的委托对评估的房屋进行实地考察,朋来源处的房屋采用的是收益法,大庆路处的房屋采用的是比较法。我们选择适合的估价方法,分别作出评估报告。对估价的房屋完成了当时条件可以从事的工作,在此基础上,经认真分析和计算,对该房屋的价值作出评定估算。估价时已考虑区位、房地产市场等因素,给予的价格合乎法律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依据(2014)海商初字第06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该评估机构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评估,因异议人提出上述房屋评估价格过低等异议,该评估机构已到庭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发表了质证意见,并释明了该房屋的评估过程及对两处房产分别采用比较法、收益法作出评估报告,该报告评估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对异议人提出该房屋评估价格过低的异议,异议人也未能够提供涉案房屋周边地区,及相关类似房屋成交价高于该评估房屋价格作参考的相关证据,故异议人提出该评估机构对该房屋评估价格过低,要求重新评估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武琴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秀娟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人民陪审员  刘清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庭苇附相应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