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群康与戚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群康,戚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317号原告:陈群康,农民。被告:戚荣华,农民。原告陈群康诉被告戚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10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方苏琴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群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荣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查明:被告于2012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息1分。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戚荣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戚荣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方苏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