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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初字第800号原告:孙某,无业。被告:徐某甲,无业。原告孙某诉被告徐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于2006年5月23日婚生一女徐某乙。双方常因性格不合及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被告徐某甲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于2006年5月23日婚生一女徐某乙。被告徐某甲于2009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皮口街道新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原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和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法律不保护没有感情的婚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判决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被告徐某甲自2009年离家出走已达6年之久,至今杳无音讯,也没有与原告联系,被告扔下原告及孩子不管,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双方已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徐某乙现一直与原告一起生活,由原告抚养更为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徐某乙随原告孙某一起生活,被告徐某甲自2015年6月起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此款每半年支付一次。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 清审判员 王妃嫱审判员 毕诗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