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山东安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吴琼娥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安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吴琼娥,宋寄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696号原告山东安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四路32号(盛庄办事处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孙殿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乔印花,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琼娥,女,1952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5208151520,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钢花村112街坊90门17号。被告宋寄,女,1992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3199208255528,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大孤镇俞介庄村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琼娥、宋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安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安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76元减半收取2838元,由原告山东安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泽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吕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