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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上海如泉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兰花、潘伟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如泉商贸有限公司,张兰花,潘伟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上海如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俊辉。委托代理人陈楚裕,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俊,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兰花。被告潘伟华。两被告法定代理人潘伟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如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兰花、潘伟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如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汪俭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瑜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