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敦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延边宏瑞木业有限公司与王炳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宏瑞木业有限公司,王炳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宏瑞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炳义,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宏瑞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炳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敦民初字第29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笑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