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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隆民一初字第506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岑晔,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覃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继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韦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