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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孟思琴申请包金山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斯琴,包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39号申请人孟斯琴,女,37岁,蒙,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包金山,男,57岁,蒙,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孟思琴申请包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3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4年12月24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34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宝银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彭宏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