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孟思琴申请包金山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斯琴,包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39号申请人孟斯琴,女,37岁,蒙,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包金山,男,57岁,蒙,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孟思琴申请包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3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4年12月24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34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宝银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彭宏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