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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陈代华诉何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代华,何有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陈代华,男,生于1979年6月10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何有富,男,约33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代华诉被告何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代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代华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人民币,本院予以免收。审判长  李会宁审判员  张 宇陪审员  刘文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雅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