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陈代华诉何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代华,何有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陈代华,男,生于1979年6月10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何有富,男,约33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代华诉被告何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代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代华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人民币,本院予以免收。审判长 李会宁审判员 张 宇陪审员 刘文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雅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