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科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曹雪、邹大勇与通辽市妇幼保健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雪,邹大勇,通辽市妇幼保健所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科民初字第606号原告曹雪,女,汉族。原告邹大勇,男,满族。被告通辽市妇幼保健所,住所地通辽市。法定代表人包常玺,职务院长。原告曹雪、邹大勇诉被告通辽市妇幼保健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曹雪、邹大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19元,减半收取2259.50元,由原告曹雪、邹大勇负担。审 判 长  高朝东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吕晶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