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科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曹雪、邹大勇与通辽市妇幼保健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雪,邹大勇,通辽市妇幼保健所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科民初字第606号原告曹雪,女,汉族。原告邹大勇,男,满族。被告通辽市妇幼保健所,住所地通辽市。法定代表人包常玺,职务院长。原告曹雪、邹大勇诉被告通辽市妇幼保健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曹雪、邹大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19元,减半收取2259.50元,由原告曹雪、邹大勇负担。审 判 长 高朝东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吕晶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