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2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谢相敏诉邵龙平、成都市大光华卓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730号原告谢相敏,女,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熊斌,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涛,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龙平,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成都市大光华卓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邵龙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相敏诉被告邵龙平、成都市大光华卓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相敏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相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相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谢相敏负担。审判员 何理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