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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叶民初字第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于素金诉被告王颖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素金,王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1371号原告于素金,女,1975年1月0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建平县万寿街道。被告王颖,女,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建平县红山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素金诉被告王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于素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