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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朱金平与马泽芳、杨学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平,马泽芳,杨学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052号原告:朱金平,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马泽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杨学慧,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平诉被告马泽芳、杨学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金平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泽芳、杨学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平撤回对被告马泽芳、杨学慧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86元,减半收取943元,由原告朱金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光月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