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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小平,郭爱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爱平,郭小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277号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平,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振伟,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晋,系原告员工。被告:郭爱平。被告:郭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爱平、郭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爱平、郭小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爱平、郭小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爱平、郭小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7.45元,由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多收取的费用人民币67.4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胡 亚 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婷(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