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科民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2201号原告吴某某,女,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周某,男,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立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田 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