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执行郭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在执行郭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2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苗靖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