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克勤与马炎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荥执字第811号申请人:陈克勤被执行人:马炎朝关于陈克勤申请执行马炎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3)荥民二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克勤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马炎朝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克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荥执字第8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马 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