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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4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熊阳辰与周俊茹、李浩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阳辰,周俊茹,李浩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蒲江县公安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4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阳辰,男,汉族,1989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俊茹,女,汉族,1969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浩博,男,汉族,1989年10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周平,经理。原审第三人蒲江县公安局。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法定代表人林振华,局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熊阳辰与被上诉人周俊茹、李浩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原审第三人蒲江县公安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熊阳辰在接到限期缴纳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熊阳辰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嘉莉代理审判员  谢 芳代理审判员  陆春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