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洪苏与浙江宏亮体育健身器材有限公司、铜陵市清华城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铜陵市园林局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苏,浙江宏亮体育健身器材有限公司,铜陵市清华城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铜陵市园林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0129号原告洪苏,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42622198903145815,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爱国东村25栋101室被告浙江宏亮体育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鲁洪亮,机构代码:46780903-6。被告铜陵市清华城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天山大道中段双龙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桂文海,机构代码:76902490-9。被告铜陵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中段612号。被告铜陵市园林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金山东路3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苏诉被告浙江宏亮体育健身器材有限公司、铜陵市清华城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铜陵市园林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洪苏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调解申请,因被告未到法院参加调解,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苏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杨富生审 判 员 王梦宁人民陪审员 陈爱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洪 蕾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