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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强与被告李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李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476号原告张志强,男,汉族,住福建省。委托代理人陈雪凤,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兵,男,汉族,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与被告李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兵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强撤回对被告李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志强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