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何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0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某某,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女。再审申请人何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三终字第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某某请再审称:当事人双方协议离婚后,被申请人谎称在广州做生意,春节回家带小孩时再把6万元给申请人。离婚前被申请人经常使用申请人的QQ号,并知道密码,没想到离婚后的第二天被申请人使用申请人的QQ邮箱伪造一份邮件,造成原审错误判决。原审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6万元,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某某所称被申请人张某某未支付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6万元,现无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在原审中举证证实已支付该6万元,此有申请人所发邮件可予以证实。何某某称自己的QQ邮箱被张某某盗用,现亦无证据证实。其他理由在原审判决评理部分已作出充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何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张朝阳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