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诉中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吕杨与被告潘洪君、潘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中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杨,潘洪君,潘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中保字第19号原告吕杨,女,1980年2月1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潘洪君,男,1983年1月1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前郭县。被告潘静,女,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原告吕杨与被告潘洪君、潘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潘静所有的,车号为吉JC10**号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原告向本院提供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潘静所有的,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红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世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