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非执审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马万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马万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汉非执审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徐荣清,局长。被执行人:马万银,男,45岁。申请执行人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马万银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广卫计医罚(2014)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日以被执行人起诉期限未届满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广卫计医罚(2014)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审 判 长 兰剑平审 判 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陈雪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