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对原告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对笔误予以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中的“准许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应补正为“准许原告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审判长  张联合审判员  董志奇审判员  高 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段旭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