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698号原告:董某,男。被告:张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杨朝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董昆朋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698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宣判前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