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行初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崔年树与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纠纷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年树,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兴行初字第0037号原告崔年树。委托代理人陈顺建,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兴化市楚水路43号。法定代表人周天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苏登山,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建庆,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开发区服务区62号。法定代表人童一家。原告崔年树诉被告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年树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年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奚 斌审 判 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沈如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唐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