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97号原告鲁某某,男,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富裕花园。被告贺某某,女,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诉称,1995年3月31日,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11年4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未能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邮寄费72元,均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晶慧审判员 李 东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