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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97号原告鲁某某,男,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富裕花园。被告贺某某,女,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诉称,1995年3月31日,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11年4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未能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邮寄费72元,均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晶慧审判员  李 东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